《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淮房委〔2017〕1号文件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缴存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个部分,对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调整内容、调整方法和调整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
《通知》第一条规定,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均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内容
《通知》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调整的范围包括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6年工资总额除以12(新职工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缴存比例。《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8%-12%。
3.月缴存额。《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月缴存额计算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法
《通知》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可采用网上调整和网点调整两种方法。
1.网上调整。《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经办人员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www.hagjj.com)”,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缴存基数调整”菜单进行在线调整。
2.网点调整。《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缴存基数调整”菜单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清册》,录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后,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和缴存基数调整信息电子文档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受托银行。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要求
《通知》第四条要求各缴存单位,一要精心组织,确保信息准确;二要及时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三要依法补缴,维护职工权益。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问题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16年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六)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问题
《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包含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各地房改政策执行。
(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要件的问题
《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办理调整手续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