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1月18日出台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暂行规定》(淮房金〔2016〕3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在职工购买住房、住房贷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少数缴存职工弄虚作假或通过非法中介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正常秩序。为严防住房公积金套取骗提行为的蔓延,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以及国家、省、市对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
二、制定依据
《暂行规定》制定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借鉴了苏州、南京、无锡等地做法经验,结合淮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一条,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及认定、失信行为的惩戒及处理程序、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认定、惩戒及其管理。《暂行规定》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二)规定认定处理主体。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处理。
(三)确立惩戒原则。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惩戒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划分失信类型。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分为缴存失信行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失信行为等五种类型。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明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以虚构、隐瞒事实,协助他人变造、伪造证明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未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明确认定方法。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按照失信程度由低到高又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其中:失信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撤销申请或立即纠正或整改到位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一般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承认错误或经信用提醒后仍未及时纠正或经诚信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较重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或经信用提醒后拒不限期纠正或经诚信约谈后拒不整改落实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
(六)确定惩戒种类。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包括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对较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暂停3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资格、暂停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格、暂停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对其贷款实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列为失信黑名单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暂停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资格、暂停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格、暂停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将失信信息上报有关征信机构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七)规范处理程序。公积金中心在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个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仪器识别、网上核查、部门协查、实地走访等途径进行核查处理。公积金中心根据失信行为认定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个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个人应予主动配合。公积金中心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个人。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失信黑名单以及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和惩戒法律文书等信息,同时将失信黑名单录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并将严重失信行为通过“淮安公积金”网站和“诚信淮安” 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个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告诫书或失信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异议申请。
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个人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按《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