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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6/11/20 8.4k 阅读 125 点赞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1月18日出台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暂行规定》(淮房金〔2016〕3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在职工购买住房、住房贷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协助他人挂靠代缴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协助他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构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正常秩序。为严防住房公积金套取骗提行为的蔓延,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以及国家、省、市对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

二、制定依据

《暂行规定》制定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借鉴了苏州、南京、无锡等地做法经验,结合淮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三条,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及认定、失信行为的惩戒及处理程序、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认定、惩戒及其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的单位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

(二)规定认定处理主体。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违规失信行为的认定、处理。

(三)确立惩戒原则。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惩戒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划分失信类型。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分为缴存失信行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其他失信行为等五种类型。包括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协助他人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获得缴存资格;协助他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构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失信行为、违反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失信行为等。

(五)明确认定方法。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按照失信程度由低到高又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其中: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催告30日以上仍未办理、设立的;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催告30日以上仍未缴存或补缴的;协助他人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经批评教育后立即纠正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一般失信行为。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催告60日以上仍未办理、设立的;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催告60日以上仍未缴存或补缴的;协助他人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经批评教育后仍未纠正的;协助他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未遂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较重失信行为;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催告90日以上仍未办理、设立的;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催告90日以上仍未缴存或补缴的;协助他人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经批评教育后拒不纠正的;协助他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既遂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

(六)确定惩戒种类。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包括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对较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暂停单位负责人经办人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中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列为失信黑名单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暂停单位负责人经办人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终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并扣划履约保证金、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向信用征用机构上报失信信息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情节特别轻微的、信用提醒后立即撤销申请的、批评教育后减轻违规后果的、主动协助追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予从轻或免予惩戒

(七)规范处理程序。公积金中心在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仪器识别、网上核查、部门协查、实地走访等途径进行核查处理。公积金中心根据失信行为认定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单位补正相关证明材料或实地复查,单位应予主动配合。公积金中心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事实认定失信等级。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单位。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失信黑名单以及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和惩戒法律文书等信息,同时将失信黑名单录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并将严重失信行为通过“淮安公积金”网站和“诚信淮安” 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单位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告诫书或失信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异议申请。

单位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单位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按《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普通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