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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2017/09/17 1.9w 阅读 459 点赞

2017年10月,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出台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就《基准》解读如下:

一、《基准》出台背景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职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和更加符合法律目的,制定本《基准》。

二、《基准》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三、《基准》主要内容

本《基准》共十六条,对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和范围、处罚对象、遵循原则、具体处罚金额以及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本《基准》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下设的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分中心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对象

本《基准》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合法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应当坚持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事中监督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听取陈述申辩在先、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的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具体金额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处罚金额:

(1)单位设立时间在6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单位设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单位设立时间在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3万元罚款。

(4)单位设立时间在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4万元罚款。

(5)单位设立时间在24个月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5万元罚款。

2.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未开户职工人数确定处罚金额:

(1)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4)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1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处以4万元的罚款。

(5)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

2.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的。

3.对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不够,无主观故意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处罚标准下浮20%,最低不低于处罚下限1万元。

(六)关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1.拒不配合或阻挠妨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

2.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且在本行业或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群诉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经查证属实的。

4.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5.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无效资料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处罚标准上浮20%,最高不超过处罚上限5万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普通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