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出台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及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职工对单位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缴、欠缴、少缴等违规行为的缴存投诉急剧增加,在投诉过程中往往出现群访、缠访等现象,为进一步节约住房公积金管理资源,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出台了《规定》。
二、《规定》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江苏省《信访条例》、淮安市房委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受理或不受理情形、投诉人投诉方式和义务、市公积金中心工作要求、处理时限、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适用范围及遵循原则
1.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是指职工认为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的投诉请求。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的督查督办,下设的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和分中心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的受理、调查、协调、处理。
2.遵循原则。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是注重证据、实事求是;四是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确定受理及不予受理情形
1.受理情形。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2.不予受理情形。投诉事项不明的;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单位已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缓调手续的;投诉事项超过规定的追溯时限的;投诉事项已做出最终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投诉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职责范围的。
(三)明确投诉人投诉方式和义务
1.投诉方式。投诉人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
2.投诉人义务。
(1)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投诉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2)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时,应当据实提供姓名、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事实、理由,以便核查情况和反馈调查处理结果;投诉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投诉,均应向稽查大队、分中心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3)同一投诉事项的投诉人为多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明确市公积金中心工作要求
1.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淮安住房公积金网”、 “淮安公积金”手机客户端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接待地点。
2.稽查大队、分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受理,并及时做好受理登记;投诉内容重复的,可以并案调查处理。
3.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齐全的,稽查大队、分中心应予当场受理,并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投诉人采用匿名方式投诉请求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稽查大队、分中心可以要求被投诉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稽查大队、分中心调查处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的,应当要求被投诉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五)明确投诉事项处理时限
1.投诉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2.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查办时间较长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延长理由。
3.稽查大队、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应当及时与投诉人沟通,向其反馈调查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规范监督与管理机制
1.稽查大队、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处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擅自拖延处理,不得泄露、毁损、修改投诉人的投诉材料。
2.投诉人对稽查大队、分中心投诉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求市公积金中心复查;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