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现对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范围 已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职工范围 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经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包括封存停缴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组成 (一)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特岗津贴、第13个月工资、按规定发放的奖金等。 (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第13个月工资、按规定发放的奖金等。 (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关于新录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五、关于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新调入的职工,实际工作月数应连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新单位和原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六、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办理缓缴、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缓缴、降低比例缴存期限届满恢复缴存后,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七、关于依法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单位,应按政策规定调整到位,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对未按规定调整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缴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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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3/18 1.4k 阅读 142 点赞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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