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行政推动、部门联动、执法促动,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量稳步提升、覆盖范围不断延伸,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本覆盖,推动了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序建制。但是对照落实“两聚一高”的新要求、实现“两大目标”的新任务和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率监测考核指标,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单位以经费不足为由主动缴存意识不强,一些企业业主受自身利益驱动不愿为职工开户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二、文件制定依据
进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一是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工均应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又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二是政策有鲜明的导向。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在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中要求,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逐步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三是我市有生动的探索。我市近年来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专项行动,将制度建设向非公企业拓展、向乡镇街道延伸、向编外人员覆盖。市开发区推进一批台资企业建制缴存,淮阴区推进园区一批引资企业建制缴存,洪泽区推进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建制缴存。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人社、经信、总工会等部门代拟了我市《关于加快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的意见》,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下发施行。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的意见》,具体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阐明文件出台的指导思想,明确推进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确立一个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共享发展理念的新要求,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新路径,不断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广大职工。明确四项原则,坚持同等对待、统筹兼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原则,近期重点将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提出三大目标,全市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职工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应建应缴人数。到2018年末,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外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人员全员缴存;到2019末,全市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民营学校教职工、民营医院医护人员全面建制;到2020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员工建制缴存达到省定目标。
第二部分是工作措施。重点采取五项工作措施,一是强化行政推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三年行动计划。对财政列支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财政预算体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探索以补代缴推进机制,对个人缴存部分试行定额补贴。二是规范缴存标准。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人社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最低征缴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8%-12%,由单位自行确定。三是完善使用政策。支持在本市无房的进城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直接申请划转; 进城务工人员与子女共同购房,可以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四是建立联动机制。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其他约定条款,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将社会法人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征信体系,将企业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能否按月足额缴存作为企业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五是加强行政执法。对单位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摸清底数、强化督查考核、营造舆论氛围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取得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