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 经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的通知》(淮房委〔2022〕6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的各类企业,包括已建立和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等。
二、政策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人社部门最新公布的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的区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三、政策调整落实
(一)缴存基数调整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的通知》(淮房委〔2022〕6号)从本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调整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在5%-12%的区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企业,可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⑴线上渠道。已领取CA证书的企业,可通过中心官网“单位网厅”申请,需在“缴存比例调整”菜单上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
⑵线下渠道。企业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向缴存登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