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FJ-2017-61 | 分类: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 标题: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 文号: | 淮房金〔2017〕61号 | 主题词: | |
| 内容概述: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 时效: | 5年 | ||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职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下设的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分中心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本基准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合法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处罚金额: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6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单位设立时间在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4万元罚款。
(五)单位设立时间在24个月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七条 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未开户职工人数确定处罚金额:
(一)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三)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1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处以4万元的罚款。
(五)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第八条 根据前述规定,应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在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二)在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能够提供合法确凿的证据证明确无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根据前述规定,应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
(二)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对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不够,无主观故意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从轻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处罚标准下浮20%,最低不低于处罚下限1万元。
第十条 根据前述规定,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不配合或阻挠妨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且在本行业或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群诉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经查证属实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无效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从重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处罚标准上浮20%,最高不超过处罚上限5万元。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因单位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非法定裁量因素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应当坚持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事中监督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听取陈述申辩在先、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审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方可实施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基准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基准及对应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设立时间在6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 | 罚款1万元 |
单位设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 | 罚款2万元 | ||||
单位设立时间在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 | 罚款3万元 | ||||
单位设立时间在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 | 罚款4万元 | ||||
单位设立时间在24个月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 | 罚款5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2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 | 罚款1万元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罚款2万元 |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 | 罚款3万元 |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1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 罚款4万元 |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上的。 | 罚款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