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FJ-2017-60 | 分类: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 标题: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 | ||
| 文号: | 淮房金〔2017〕60号 | 主题词: | |
| 内容概述: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 | ||
| 时效: | 5年 | ||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市房委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是指职工认为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行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的督查督办,下设的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和分中心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的受理、调查、协调、处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注重证据、实事求是;
(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五条 投诉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投诉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明的;
(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三)单位已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四)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缓调手续的;
(五)投诉事项超过规定的追溯时限的;
(六)投诉事项已做出最终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七)投诉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八)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职责范围的。
第七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淮安住房公积金网”、 “淮安公积金”手机客户端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接待地点。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时,应当据实提供姓名、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事实、理由,以便核查情况和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同一投诉事项的投诉人为多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投诉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投诉,均应向稽查大队、分中心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投诉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第十一条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前述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稽查大队、分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受理,并及时做好受理登记;投诉内容重复的,可以并案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齐全的,稽查大队、分中心应予当场受理,并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受理通知书》;提供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举证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稽查大队、分中心调查处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被投诉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稽查大队、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应当及时与投诉人沟通,向其反馈调查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十六条 稽查大队、分中心应按下列时限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二)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查办时间较长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延长理由。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的,稽查大队、分中心应当要求被投诉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人采用匿名方式投诉请求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稽查大队、分中心可以要求被投诉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九条投诉人对稽查大队、分中心投诉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求市公积金中心复查;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稽查大队、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处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擅自拖延处理,不得泄露、毁损、修改投诉人的投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举证告知书
编号:〔〕号
(投诉人):
因你投诉(事项),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规定,希你在收到本告知书15日内向本中心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4.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5.其他材料。
特此告知。
(稽查大队或分中心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签收日期: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登记表
编号:〔〕号
投 诉 人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住址 | ||||||
投诉日期 | 投诉方式 | □电话□信函□邮件□来访□其他 | |||||
被投诉单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投 诉 事 项 | 投诉人(签字):年月日 | ||||||
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字):年月日 | ||||||
部门 审查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受理通知书
编号:〔〕号
(投诉人):
年月日,你通过方式投诉(事项),本中心现予受理。本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你告知。调查处理期间如需补正相关证据材料,请你给予配合。下表所列证据材料复印件本中心已收。
序号 | 证据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 | ||
2 | 劳动合同 | ||
3 | 聘用合同 | ||
4 | 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 ||
5 |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 ||
6 |
联系人:联系电话:
(稽查大队或分中心印章)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号
(投诉人):
年月日,你通过方式投诉(事项),登记编号为:。经核查,因□投诉事项不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缓调手续,□投诉事项超过规定的追溯时限,□投诉事项已做出最终处理,你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投诉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投诉事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查大队或分中心印章)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处理时间延长通知书
编号:〔〕号
:
年月日,受理你投诉(事项),该事项原定于年月日办结,现因(原因)
。
根据《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特此通知。
(稽查大队或分中心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