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上午,以“生育津贴”为主题的“金湖医保大讲堂”第16讲开讲。金湖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结合案例,详细阐述了待遇补差等,重点讲解了生育津贴待遇补差的经办流程等,并接受听众的咨询。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的职工,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