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FJ-2009-40 | 分类: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 标题: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管理规定 | ||
| 文号: | 淮房金〔2009〕40号 | 主题词: | |
| 内容概述: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管理规定 | ||
| 时效: | 5年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撤销、解散、破产单位的职工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以下简称托管职工)。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办理托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上级部门批准的撤销文件、工商注销证明、人民法院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第六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托管职工,应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第七条 单位或清算组织或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托管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当日内,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封存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充个人信息。
第九条 托管职工到本市或本市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应自新单位录用之日起持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托管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符合托管条件的职工,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