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FJ-2009-7 | 分类: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 标题: | 淮安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管理规定 | ||
| 文号: | 淮房金〔2009〕7号 | 主题词: | |
| 内容概述: | 淮安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管理规定 | ||
| 时效: | 5年 |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偿清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委托人为单身或配偶停缴、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借款人本人。
第四条 委托人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超过6个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委托人个人信用良好。
第五条 委托提取还贷由公积金中心采用内部转账方式,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资金划转日为每月20日。委托提取还贷的划转金额必须等于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以公积金中心每月委托提取还贷划转日数据为准。
第七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划转顺序依次为:先划逾期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后划当月贷款本息。
第八条 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委托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划转。委托人应定期通过“淮安住房公积金网”(www.hagjj.com)或“手机查询平台”(wap.hagjj.com)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月应还贷款本息额,自行确认其账户资金是否充足,以保证按月还款。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应在每月20日前向贷款承办银行还款账户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能够按月足额划转的资金。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委托人调离本市或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前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公积金中心将按政策规定调整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并按新的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划转。
(六)委托人变更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的,公积金中心将按变更后的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划转。
第九条 委托人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二)委托人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
(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应填写《淮安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并携带上述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委托手续。符合委托提取还贷条件的,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委托协议》仍将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需要终止《委托协议》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终止协议》。终止委托前已按《委托协议》划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予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一)委托人及其所在单位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偿清的;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销户的。
第十四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逾期3个月以上的;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部门依法冻结的;
(三)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委托协议》终止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偿清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继续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