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FJ-2016-34 | 分类: | 住房公积金惩戒 |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6年11月18日 |
| 标题: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暂行规定 | ||
| 文号: | 淮房金[2016]34号 | 主题词: | |
| 内容概述: |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暂行规定 | ||
| 时效: | 5年 | ||
关于印发《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
惩戒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信用办、公积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
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年11月18日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四条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处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失信行为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分为缴存失信行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失信行为。
第七条 缴存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明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协助他人变造、伪造证明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三)缴存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 提取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协助他人变造、伪造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明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协助他人变造、伪造证明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条 贷后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未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贷后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按照失信程度由低到高又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一般失信行为:
(一)经批评教育后撤销申请的;
(二)经批评教育后立即纠正的;
(三)经批评教育后整改到位的。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较重失信行为:
(一)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承认错误的;
(二)经信用提醒后仍未及时纠正的;
(三)经诚信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
(一)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经信用提醒后拒不限期纠正的;
(三)经诚信约谈后拒不整改落实的。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五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暂停3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资格;
(四)暂停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格;
(五)暂停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
(六)对其贷款实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失信黑名单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暂停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资格;
(五)暂停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格;
(六)暂停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
(七)将失信信息上报有关征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在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个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仪器识别、网上核查、部门协查、实地走访等途径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失信行为认定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个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个人应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中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报部门领导批准;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的,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报中心稽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失信黑名单以及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和惩戒法律文书等信息,同时将失信黑名单录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并将严重失信行为通过“淮安公积金”网站和“诚信淮安” 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应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个人在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追加惩戒。
第二十四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涉嫌违法的,公积金中心应将收集到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从事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机构或协助造假的人员,公积金中心应联合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个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告诫书或失信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按《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