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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3/15 9.4k 阅读 366 点赞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工作,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中心起草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的方式书面反馈我中心: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agjjzx@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223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征求意见稿)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工作,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是指本辖区内职工认为其所在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的督查督办,下设的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和分中心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的受理、调查、协调、处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投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明或不属实的;

(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三)单位已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四)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手续的;

(五)投诉事项已由上级行政部门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或由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七)投诉事项或被投诉单位不属于公积金中心职责管辖范围的。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淮安公积金APP、淮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接待地点。

第八条投诉人依法进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其在缴存投诉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处理相关规定和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投诉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公积金中心查询与其有关的投诉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

(六)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提出具体投诉事项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写明身份信息、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基本事实、要求和理由。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投诉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第十一条投诉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投诉,均应向稽查大队、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资明细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就同一事项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稽查大队、分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内容重复的,可以并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齐全的,稽查大队、分中心应当场进行线索登记,并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线索登记表》;提供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举证告知书》。

第十五条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稽查大队、分中心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投诉事项清楚,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十六条稽查大队、分中心调查处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被投诉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稽查大队、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应当及时与投诉人沟通,向其反馈调查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十八条稽查大队、分中心应按下列时限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不具备办结条件的,应转行政执法程序。

(二)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查办时间较长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处理时间延长通知书》,告知延长理由。

  第十九条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的,稽查大队、分中心应当要求被投诉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请求公积金中心复查。稽查大队、分中心应当在公积金中心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作出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投诉事项办理过程中,投诉人申请撤回提出的投诉事项,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理终止。

第二十二条稽查大队、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处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擅自拖延处理,不得泄露、毁损、修改投诉人的投诉材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普通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