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决定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核验与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与评价对象
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外市在我市开展异地劳务派遣业务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二、核验与评价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到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时,同步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三、核验与评价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前,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八)《评价规范》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申请核验。
对未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发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同时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重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未参加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自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不能再重新申请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关于做好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