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现对"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01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十年来,防震减灾工作也遇到一些问题,一是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能力需提升;二是城市防御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需提高;三是农村村民住宅不设防(抗震)问题需解决;四是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突发事件能力需加强。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防震减灾制度来解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先后于2008年12月和2011年9月进行了修订。因此,对现行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管理办法"思路
在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上位法,对现行《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制度予以修改,对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防震减灾工作队伍的服务水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管理办法"主要制度
"管理办法"共四十五条,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
1、防震减灾职责
防震减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才能保证防震减灾活动效能。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一是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市、县(区)地震及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
二是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七条)
三是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
四是"管理办法"对部门防震减灾职责规定的比较明确,没有职能交叉问题。(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等)
2、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管理办法"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异常上报、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建设资金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是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十六条)
三是地震异常上报。"管理办法"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地震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四是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第二十条)
3、地震灾害预防
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为此,"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农村抗震设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审定的地震安全性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抗震设防要求;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什么类型和规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作出了明确规定,限制了行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规定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这一规定是从源头上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关。"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抗震设防要求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把抗震设防要求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四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制度。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二十四条)
五是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的应用。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第二十九条)
六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地震应急救援
地震应急救援是防震减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管理办法"对地震应急救援方面的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负责维护;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第三十二条)
二是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和备案制度,还规定了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是地震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四是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信息。(第四十条)
政策政策解读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解读
2012/08/20 1.2w 阅读 33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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