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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管理规定

2012/05/31 1.3w 阅读 207 点赞
索引号:HFJ-2012-46分类:住房公积金查询
发布机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日期:
标题: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管理规定
文号:淮房金〔2012〕46号主题词:
内容概述: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管理规定
时效: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管理,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应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查询对账服务。

第三条 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以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一)单位缴存情况查询。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比例、月缴存人数、月缴存金额、汇缴变更、缴至年月、单位缴存明细。

(二)个人缴存情况查询。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至年月、缴存提取明细、账户结息、账户余额。

(三)个人贷款情况查询。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起贷日期、止贷日期、担保方式、已还贷款本息、当前月应还贷款本息、贷款余额。

第四条 单位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时,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或住房公积金印鉴卡到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服务网点查询。

第五条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贷款情况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服务网点查询。

职工也可使用公积金中心查询电话或“淮安住房公积金网”(www.hagjj.com)“手机查询平台”(wap.hagjj.com)进行查询。

职工查询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应提供本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第六条 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可通过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会员,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单位对记载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对账反馈说明。

第七条 职工核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贷款情况的,可通过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或“手机查询平台”,注册个人会员,核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贷款情况。

职工对记载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对账反馈说明。

第八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要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情况,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协助。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协助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时,应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原件、留存查询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法律文书,并在查询登记簿中记载下列内容:查询时间、被查询职工姓名、账户余额、查询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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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