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创建信用示范城市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红名单” 申报活动,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红名单”申报活动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每年一次。
二、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红名单”,是指模范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积极维护职工权益,在本地区同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报:
(一)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按规定及时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三)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而引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情形;
(四)未发生过《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认定的失信行为;
(五)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条款;
(六)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红名单”的企业应填报《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红名单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1.单位营业执照;
2.单位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
3.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纳职工花名册;
5.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证明。
(二)市公积金中心承办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核实申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符合条件的报中心审核。
(三)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红名单”信息通过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予以公示。
四、其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红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二)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红名单”的企业,如在公示期内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市公积金中心将其予以除名。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