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房金〔2021〕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我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暂行规定》(淮房金〔2016〕35号)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暂行规定》(淮房金〔2016〕34号)两份文件,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两份文件废止后,本市范围内单位、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认定、惩戒及其管理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