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关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要求,日前,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淮安市对生活不能自理困难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这是市残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市政府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程的又一举措。
《办法》规定,申请补贴的残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1、符合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等条件的残疾人。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可直接或通过其监护人向当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由县(区)残联负责最终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将获得不低于50(农村)—100(城镇)元的护理补贴。护理补贴将以服务券、服务卡(本)等形式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吴晓华 、孙建文)
政策政策解读
我市出台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2010/03/08 7.6k 阅读 53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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