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江苏省农村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并规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本省县(市)域范围内的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适用本办法。明确了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的相关工作。
同时,《办法》对农村农村河道的管护标准、管护经费、管护工作考核、管护人员主要职责和要求等作了规定。
《办法》的印发实施对加强农村河道管护,保障河道(塘)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水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策政策解读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0/05/04 9.2k 阅读 241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