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际,市城管局出台了《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规范》(以下统称《规范》)。《规范》从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条件、办事流程以及准运手续办理条件和流程等细节入手,对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范》明确了由建设(拆迁单位)办理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制度。第二条规定:凡市区范围内建设(拆迁)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由建设(拆迁)单位向市渣土管理处提供规定材料进行申办。
《规范》明确了出土量在3000立方米(含)以上(含300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必须报市城管局渣土规费征收审验小组会审。第三条第二项规定:3000立方米以上(含3000立方米)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受理后,经渣土管理处勘察测算,形成勘测报告,报市城管局渣土规费征收审验小组会审后,再按程序进行审批。
《规范》还明确了建筑垃圾准运证办理的前置条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了准运证办理的三个条件:一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二是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化工地要求,即:场内有硬化道路、设置冲洗台,有专人负责保洁。建设或施工单位须签订文明施工协议书。承运渣土的运输企业车辆须取得市交巡警部门核发的相关通行证,签订清洁运输协议书。
《规范》最后还指出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一经发现将按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政策政策解读
《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规范》解读
2012/07/22 1.8w 阅读 167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