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
政策政策解读

淮安区关于征缴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2013/04/16 1.6w 阅读 526 点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依据:
  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31号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006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四部门联合发文(苏地税发〔2006〕262号)文件规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按照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淮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末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淮安区34915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经测算,简易缴纳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人均缴纳金额)。人均缴纳金额淮安区为523元。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出具(残疾人证、一年以上用工合同、五项保险的缴纳凭证),有一名抵免淮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即上述公布的标准。
  核定残疾人是否在职,单位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本、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2013年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名单,养老、医疗等五大保险缴纳凭证。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200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保障金每年缴纳一次,从7月起,请各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区地税部门缴纳。逾期缴纳的要按日加收滞纳金。
  咨询电话:
  淮安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85881948
  淮安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8589029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