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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4/03/04 1.2w 阅读 343 点赞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结合淮安实际,制定了《淮安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环境的改善,我市作为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外来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已近30万人,大量涌入的流动人口为淮安经济繁荣带来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的人口管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冲击。以前我市对外来流动人口实施的是暂住证管理,该证仅作一个暂住登记和证明之用,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内容。为激发外来流动人口的创业热情,更好地服务于淮安的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为此,我市出台了该《办法》。

问:出台《办法》的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答:《办法》遵循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对暂住人口推行居住证管理的要求。使居住证持有人尽可能多的享受与本地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社会权益,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精细化。

问:《办法》对适用范围和流动人口作了哪些说明?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问:如何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答:《办法》对申报、申领作了如下规定:

1、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除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发居住证。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4、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作管理工作。

问: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领人要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问:居住证的使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进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以及公平有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证件。

1、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全省通用。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2、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3、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4、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或者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的,原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哪些权益和公共服务?

答:主要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1、按照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2、按照规定享有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3、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入学;

4、按照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服务;

5、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职业技能鉴定;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

6、按照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7、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社区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和党团组织活动;

8、参加本市组织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9、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

10、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11、符合市人民政府户籍准入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

12、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问:申领居住证需要缴纳有关费用吗?

答:流动人口在本市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

问:我市《办法》实施情况如何,公安机关做了哪些便民服务工作?

答:目前,我市公安机关已经建立了"居住证信息系统",采集录入外来流动人口26万余条。针对节后外来流动人口返城高峰的到来,全市公安机关社会民警深入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对原有系统信息再进行一次清理完善,补充采集录入新的信息,尽最大可能保证符合办理居住证的人员信息一个不漏,应采尽采。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对外来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意义、好处、程序等进行了广泛深入宣传,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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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